发布时间:2017-10-13 19:32:29点击率:
东环办函〔2017〕188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逐步理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后环保审批文件使用事项的业务办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经市环保局2017年第一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对于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名称变更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由于其环评文件依法可由变更名称后的建设单位继续使用,无需向我局申请名称变更,因此我局不再受理该类型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事项。
涉及日后环保“三同时”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不需再经环评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的环节,直接按相关业务程序依法办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