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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4 17:33:18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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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201821—20182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18-02-2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21—2018214日我部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222日-201822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

  邮 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关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龙寺煤矿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龙寺煤矿工程变更报告书〉的请示》(榆林神华安〔2017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14月,我部以《关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青龙寺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103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矸石场和炸药库位置变更,新增填沟复垦区,并对项目风井场地、供暖方案、烟气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站工艺和粉尘治理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变更后井田地理位置、范围和矿井及选煤厂设计规模工艺等建设内容基本不变。

  在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变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相关变更内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变更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临时排矸场、填沟复垦区周边地表植被稀疏,以灌木和草本植物为主,运行期间矸石堆存破坏原有植被,保护措施不当将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炸药库周边为低盖度草地,无大型灌木与乔木,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水环境影响。临时排矸场和填沟复垦区周边无供水意义含水层,周围1公里范围内无居民饮用水取水点,矸石淋溶液污染物运移中扩散和稀释浓度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类标准值,基本不会影响周围村民水井的水质。填沟复垦区均为荒沟,填沟造地矸石淋溶液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小。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临时排矸场沟口处修建拦渣坝,排矸场两侧修建截洪沟,排矸场内设置排水导管。排矸场按自下而上进行堆放,矸石分层覆土后进行碾压;临时排矸场服务期满,先采用沙障网格种草的方式,待土壤肥力逐步提高后,再进一步开发为林地,排矸道路两侧进行绿化造林。填沟复垦区设置拦矸坝,周边绿化造林。填方边坡设置沙障网格植草,到达设计标高封场后,对顶平台撒播灌草绿化。应严格按照搬迁计划落实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居民房屋在受沉陷影响前完成搬迁。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临时排矸场将上游汇水导排至排矸场下游,填沟复垦区设置截排水设施;临时排矸场地拦水坝下游200米处设1个水文观测井,对排矸场潜水含水层的水位和水质定期观测,一旦发现受到影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生活污水处理站工艺由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改为循环式活性污泥法,提高了脱氮除磷效率,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由3台减至2台,总吨位由50/小时减至40/小时。锅炉处理设施由湿式旋流板塔除尘器变更为布袋除尘器和湿式脱硫塔脱硫; 锅炉除尘、脱硫效率分别不低于99%、70%,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督察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1103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826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26日印发

关于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银宏发〔2017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86月,我部以《关于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含选煤厂及铁路专用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186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全井田划分由6个盘区调整为7个盘区;增加锅炉规模及烟气治理措施,优化矿井水处理站能力,增加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调整村庄搬迁方案。变更后井田地理位置、范围和矿井及选煤厂设计规模工艺等建设内容基本不变。

  在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变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相关变更内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变更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地形改变为盆地,沉陷总面积约34平方公里,将对井田范围内的村庄、输水管线、输油管线等产生不利影响。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井田外南侧300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距井田南部开采边界5公里,采煤沉陷不会影响井田至保护区整体地表径流方向,但将改变井田内外海壕沟和鸡沟河局部河段河床地形,在井田南部区域形成负坡,对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水源补给产生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采煤导水裂隙带将导入侏罗系上部含水层底部,侏罗系上部含水层是矿井水的间接充水来源,导水裂隙带不会导入白垩系和第四系含水层,采煤对浅层含水层影响较小。采煤沉陷不会改变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流场,对浅层水源井取水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矿井涌水量由3048立方米/日增加至8856立方米/日,水质氟化物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强化生态保护措施。随着煤矿开采时序推移,优化采煤工艺,控制沉陷高度,完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和充填开采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对轻度、中度及重度沉陷影响区域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加强海壕沟和鸡沟河局部负坡河段的观测,及时进行河道地形重塑疏浚,确保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源补给。新增的输水管线和输油管线两侧留设保护煤柱;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站,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应严格按照搬迁计划落实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居民房屋在受沉陷影响前完成搬迁。

  (二)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在井田开采范围内、井田与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间以及周边村庄布置水质水位观测点,长期跟踪监测。煤炭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现村庄供水受采煤影响,应立即启动供水预案。

  (三)落实地表水环保措施。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站规模由3100立方米/日更变为10000立方米/日,按絮凝沉淀过滤消毒除氟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约7000立方米/日矿井水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后,经配套建设的工业场地生态蓄水池和生态补水管道输送过109国道,排入海壕沟,作为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由310/小时增至15/小时。锅炉处理设施由多管旋风除尘器变更为旋流式水膜塔+喷淋塔二级脱硫,锅炉除尘、脱硫效率不低于98%、80%,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督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08186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826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26日印发

关于退回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止〈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函》(菏机建投(201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1712月,你公司通过我部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受理系统报来《关于请予审批〈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菏机建投(201722号),我部依法受理《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立即委托进行技术评估。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在报送我部审批前,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查处,且你公司未在申请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陈述,违反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的有关要求。因此,我部决定终止该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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